《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河北省委责令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书记回建,市委副书记、市长武卫东向省委作出深刻检查,并向全省通报;责令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扶贫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全面整改。
《新突破!中国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增长7.7%、11.3%》江小华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适用“10倍价款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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