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小军不太赞成由施暴的被告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她认为,性侵对儿童的精神或心理伤害很大,这种伤害不能弥补,“并且会让施暴者觉得我已经赔偿你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此类制度,域外被共知的是美国“梅根法案”。经重大案件推动,性侵儿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成为立法者迫切关注的议题。1996年联邦“梅根法案”出台,性犯罪者须登记并公告社区。
《冬奥明珠绽放光芒 北京冬奥会延庆赛区全面完工》她说,很多儿童,不一定意识到他遭受性侵,这与性侵定义有关。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应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从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儿童的性侵和性剥削(childsexualabuseandexploitation)是一个概括性定义。在很多国家,性侵儿童包括身体接触型(sexualtouching)、强迫性行为、以及非身体接触型,比如对儿童暴露性器官,强迫儿童做出带有性意味动作等。当然,现实中很多性侵儿童行为是综合型的,往往包含多种行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