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侵害儿童,中国没有立法明确定义。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其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但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不构成刑法犯罪的性侵行为。
1966年,林绍纲有一次去台基厂的对外友协,碰见正在办公楼一层打扫厕所的杨朔。他双颊微红,面露尴尬地对林绍纲说:“他们说我里通外国,真是无中生有。”第二年,林绍纲又在一个外事场合碰到了杨朔,知道他被解放允许参加一些活动,彼此都很高兴。
《北京30日新增2例确诊详情 顺义一村庄升为中风险》她以强奸犯罪举例,一般须满足是对方所为、有物证的条件,如果是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增加一个难点即证明不是自愿发生性行为,“时间越长,越难证明”。




